|
【第 1308 頁:版面影像】 第八三之一合約契字 同立合約契字人大甲街圳戶王永浩源、樸仔口修理圳務銀主張克仁等,前年間,王瑤記自備工本金,開築內埔水圳一條,水源由七塊厝前經過,通流頂下月眉四塊一帶地方。因數年來洪水為災,屢被水沖崩,損壞水源,不能疏通,該良田變為荒埔,錢糧國課無依。源等六房叔侄會議,難以籌款,願將此水圳托中保招得樸仔口張克仁前來修築,所有圳務一切章程,豫定條款,開列于左。張克仁股份自備工本前來,修繕圳務,按現開用費銀二千元,面約張克仁股份自理,與永浩源房內無干。倘限內逐年修理圳途之費,應歸張克仁股份自當,不得異言滋事。各人喜悅,定限十年內抽二年,係前修圳借張程材之項,按二年母利還清,將水圳交付張克仁掌管。及前後所應抽他人四成之田,應歸張克仁出 ,以及房公租十成之穀四成,仍歸張克仁收用,以為工本之資。其水圳自己亥年十月起,至己酉年十月止,限滿之日,水圳應歸還圳主,不能言及修理費金若干,亦不得藉端抗還滋事。而圳主應當就約所行,未滿年限,不能另招別人修理。此係 【第 1309 頁:版面影像】 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契字一樣二紙,穀執一紙為炤,行。 第一條:定限十全年為期,內抽二年,抵還張程材母利。限滿之日,該水圳自應歸還圳主;而銀主所花費項、圳金等,至滿期抹銷,批炤。 第二條:按修理圳金二千大元,議歸銀主自備工本金開築修繕,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三條:面約銀主自應炤所開之舊圳路,由頂下月眉莊田園灌溉,通至四塊厝莊田園充足,不得擅自挪移,引灌別處,開築圳路,批炤。 第四條:面議所有四成之租穀,逐年付交銀主收作工本之資,後日銀主不能言及修理圳金若干,批炤。 第五條:面約六房之私田及公田,按十分仍抽四分,付出工本金之人收用,批炤。 第六條:公抽四成之田額,例應歸股內修圳之人出 招佃,批炤。 第七條:所有水圳灌溉之田園,前後應抽他人之四成租穀,一切歸修圳之人收用,批炤。 第八條:面約每年圳路被風雨崩壞,修理圳工金等項,係銀主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