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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2 頁:版面影像】 第三八永佃批字 【第 153 頁:版面影像】 立給永佃批大圭籠社老番己力武荖,有自己承祖遺下林埔一所,坐落土名蠔殼港口,東至大港,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敦何成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為界。今因自己無力墾,爰是告明通土,情願出給永佃。茲有賴卦、張爵觀等前來,承給永佃墾耕,當日三面言議,出時值埔底銀五十大元正。銀即日同通土交收足訖,其林埔依照四至踏明界址,隨付卦、爵觀等前去自備工本墾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如界內倘能開築些少成田,及園中所有栽種雜物,遞年俱至冬成,勿論豐歉,聽本社通土一九五抽的大租,仍帶納口糧租粟一石二斗,冬成交納,俱不得刁難攤缺升合。此業一給千休,力日後以及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異言滋事。保此埔地委系力自己承祖物業,與叔兄弟侄及番親人等無涉,併無重張出給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永佃批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通土收過永佃批內埔底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此契內之山埔田業,割出一段,已於庚寅年經本分府買為建造衙署地基,其四至:東至衙署牆壁水溝為界,西至劉家田溝為界,南至海水,北至山腳,四至分明。除建署應用餘地外,所有山場餘地,概歸原業主掌管,錢糧酌減,按年仍完銀四錢,此批。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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