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四章 物權之特別主體→第六節 公業→第一五 分支鬮約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一五 分支鬮約字

【第 1551 頁:版面影像】

第一五分支鬮約字

立分支鬮約字人林呂,緣氏夫前聘王氏,自少早逝。再聘郭氏,養一男,生一,長曰振成,次曰反生。礙因郭氏不幸先逝,又聘氏,亦養一男,名曰鳳鴨。又娶周氏,幸生一男,名曰清祥。計四大房等。嘗謂父作子述,古稱盛世,風傳萬古,田氏同拜紫荊,名著千秋,宜乎百年合食,豈可一旦分爨!茲振成、反生年既長成,意欲各自耕商為活,爰是邀請房親姻戚到家妥議,將氏承夫遺下薄業併家器、什物各等件,先抽踏以外,配搭公平,付兒作四份均分。禱神告祖,定界拈鬮,立約為定。自分以後,各額炤界各管,不許爭長較短,致傷和氣。俟來日各房若能再置物業,係是各人之厚福也。口恐無憑,立分支鬮約字一樣四本,編出忠、孝、廉、節四字號,付兒比房各執一本,永遠存炤。

謹將田園及典借條目開列于左:

一、批明:先抽起承買園一小段,內有起蓋瓦屋一座,帶竹圍在內,址在芝蘭堡,土名洲尾莊。此園及厝俱留存為公業,炤。

一、批明:公厝門口公園一小段,每年田稅銀一十元,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交付

【第 1552 頁:版面影像】

振成收入,以為天叔祖煙祀之費。又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付反生收入,以為能叔祖煙祀之費。用其尚剩稅銀四大元,留存為歷年祭掃墳墓之費,炤。

一、批明:承典潘明日口糧穀一石六斗五升,時典佛銀一十大元。此銀及穀留存,以為歷年祭掃墳墓之費,炤。

一、批明:承典黃啟泰口糧穀五石,時典價銀二十五大元。此銀及穀交付清祥取收,以為母親王氏禋祀之費,炤。

一、批明:家庚申借去佛銀二十三元,每年利穀二石七斗六升。此銀及穀交付紅毛英取收,以為長孫之資,炤。

一、批明:長房振成拈得二鬮,應分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南角,東至鳳鳴園,毗連竹圍外沈家為界,南連竹圍直透至公園界,北至清祥園毗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此園檢交付反生掌管為己業,炤。

一、批明:三房鳳鳴拈得一鬮,應分得柑宅園一段,址在洲尾莊東南角,東連竹圍外至梁家毗連界,西至振成園比連界,南至公園比連界,北至反生園比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此園檢交付鳳鳴掌管為己業,炤。

一、批明:四房清祥拈得四鬮,應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北角,東至反生園比連界,西連竹園外至沈家比連界,南至沈振成園比連界,北至竹圍外至李家比連界

.本文顯示:共  3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1] [2] [3]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