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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第 1576 頁:版面影像】

第二八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人林善慶,有承祖父遺下四房山田得一,先年有已向房侄

【第 1577 頁:版面影像】

歸一。山田茶欉茅屋二段,毗連合一段,址在拳山保青潭坑載陂內稻仔園坑頭。該山田東至劉家山崁為界,西至林公山為界,南至林家為界,北至崙頂分水為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番租口糧銀二錢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變賣,先盡問親疏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葉紅蝦官出首承買,即日同中議定山田茶欉雜物等項,時堪值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慶親收足訖;立即同中踏明山田四至界址,以及樹木、竹林、茶欉、茅屋、果子、雜物等件,一概盡行悉付買主前去掌管,插種茶葉,開關水田,蓋屋出他人,收租納課,聽其自裁,永遠買主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山田茶欉係慶承父遺下歸一己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併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不明,慶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明買,願買願賣,價足業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永斷永休,四至界內寸土茶欉俱各無存留,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生端滋事。立杜賣盡根山田契字一紙,併繳歸就字一紙,又上手契二紙,又墾批二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場見,慶親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併批明:內抽起墳墓四穴安葬在先,日後要修理,原地方不得偏左偏右。恐其他日,慶欲將骸拾起別處,原地付買主掌管,聲明,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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