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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4 頁:版面影像】 第三九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禎、葉其盛等。竊謂木有本而分枝,水有源而分派,人之兄弟亦然。雖則友則恭,形同雁序,而爾昌爾熾,慶衍螽斯,當夫由子及孫之日,不無絜長較短之心,則欲效張公九世同居,而勢有所不能。禎等因奉母命,再四思維,慎終于始,欲圖久遠之計,惟將先父在日所置業產,迄母親手或置或棄,而今現有存者一齊錄明,除預籌母親等養贍併以留存為後來永遠輪公外,同請族長公親秉公設法,僉議作三房均分。其長房禎所出葉承植明係長孫,將現存業產內抽出契面銀約有百元外者,作為長孫份額。而五房盛此際尚未授室,就公款內所出息者,以明年春為限,措備 【第 1595 頁:版面影像】 時銀三百大元,貼盛抵用完婚費項。至三房者已自幼出嗣,理卻不應予分家產,因母敦天性,念其均是子也,纔于去年完娶,越至今歲,即慶弄璋,不幸近日仙逝,且其子也妻也又淪沒久矣,則忍辰等事終恐廢弛,明議將現存產業內,按有一宗厝、一宗園,而契面銀約逾半千數百,以備該房祀業。但此業現尚乏嗣可承,議將該款交母親等暫行管理,不干各房之事,俟異日母親等為之螟蛉,以續其香祀,幸而各房有親子肯出過繼更妙。總是公業一款,惟禎等三人,合謂之三房,均可輪值,而頂三房者不得與焉!此係三房俱各甘願,爰是設立鬮書一樣三本,各房親自花押,各執一本,永遠為憑,後來各無反悔。從此除前不究,啟後無缺,行見吉人天相,則吾兄弟之所厚望也已,此炤。 謹將現存田園、店屋一盡錄明: 一、買過嘉城內蘇信記,即蘇周氏承黃漳等水田三段,經丈九分五釐,契一宗共二紙,契價銀二百零四元,現暫抵母親等養贍之資,後來訂為三房輪流公業。 一、買過杜求長園一所,坐落永康上中里,土名石頭坑,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一百二十元,現歸長孫份額。 一、買過潘掽店屋一座,址在禾 港街,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九十元,現在母親處,後為續三房香祀者之業。 一、典過黃標記園一所,坐落依仁里,土名中洲過埤仔洋興園,契一宗共九紙,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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