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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2 頁:版面影像】 第四五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次房獻裕等。竊謂九世同居,公藝之遺風未泯;枯荊復茂,田真之盛事猶存。自古先人創業,無不欲子孫世守相承勿替已焉!而亦知骨肉雖親,豈無硬軟之敵;手足齊長,恆多搏躍之礙。是固燃箕致誚,縫布貽譏,即欲合而生 睨者,何若分而各敦和睦也。我等自念祖父創業維難,縱不能學公藝、田真之盛,而繼志述事,亦祗篤恭孝友,以祈相依罔懈;然特恐枝榮葉茂,生齒日多,終來難以分拆。爰請公親族長,將祖父遺下器業,除抽出養贍長孫祀業以及抵還人債外,所有租業、店屋、器皿、家物等件,一切作兩房酌例均分,憑鬮拈定,併無厚此薄彼,爾長我短之弊。自此鬮分之後,各分各管,縱日後各房子孫繁盛,家資萬億,亦不得再為翻異,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事定之日,則就所分各段條列于後,併立鬮書一樣二本,長次各執一本,永遠存炤。 今開: 【第 1613 頁:版面影像】 一、繼母養贍買的韓甘雨田一段,在大排竹洋 仔底,新丈下田零一釐六毫二絲,年納韓大租穀七石七斗,年收小租穀四十石,以俾母親頤養一生,不許兩房私自變賣,此炤。候百年後,或作公,或均分,又炤。 一、長房慶分得買吳白田一宗,應分一半,分作二段,大小共十六坵,新丈下下則田四甲四分三釐八毫九絲,年納糧銀八兩三錢八分八釐五毫,址在烏樹林大圳墘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及埤腳,年收小租穀六十五石二斗(以下略)。 一、次房應分得買吳白田在烏樹林大圳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鴨 前大小共十五坵(以下略)。 一、長房大孫時清應分得買過林情田,在本葉莊西勢洋,新丈下園一甲六分九釐三毫六絲,年納糧銀二兩一分八釐八毫,小租穀二十六石滿(以下略)。 一、公司記業應存,以配祖宗油香祭祀,長次輪流辦理,所有應酬捐緣題諸費,則歸值公之人開發,不得拖累別房。 今開: 一、買得韓甘雨田在大排竹莊後東北勢橋頭洋,新丈下下田六分六釐五毫二絲,年納韓大租穀二石二斗,年收小租穀一十四石(以下略)。 一、存零星小宅地稅、地租以及曠地、竹木、果子亦應歸值公之人輪流管收,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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