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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 囑書付據約字

【第 1616 頁:版面影像】

第四七囑書付據約字

立囑書付據約人陳洵泉等。竊聞處世良圖,善創不如善守;治家上策,有合亦必有分,比比然也。予化育府君之長子也,娶妻劉氏,而生爾兄弟三人:長江流、次江中、三江王,俱皆長大婚冠,咸有孫枝,予也花甲盈週矣!適承母囑,命予與弟婦分炊,因

【第 1617 頁:版面影像】

思九世遺風已難復睹,故即我伯嬸各食之日,轉而為爾兄弟分居之謀,將予一切所承應得份下物業,先行抽起大孫,其余概作三份均分,各為己額。從今以後,務須克勤克儉,克昌厥後之基業,毋怠毋荒,毋負我先之創垂,則能擴而充之,推而廣之,豈非予與爾兄弟之所深幸也哉!口恐無憑,立囑書付據約三紙,每人各執一紙存炤,併將公私條目及各章程開列于左:

一、平頂土地公坑山私下所種之茶欉,頂房已經付予前去掌管,抵還予欠債項,今亦存付予栽培出利還債外,可為養贍之資,炤。

一、前鬮約內所抽起承買陳黃等之田業,在東勢莊內,抽起田一坵,年帶大租粟二斗,今亦仍付長房江流收掌,以昭優嫡之典,炤。

計開:

江中拈得份下應得承買陳黃等之田業,址在東勢莊。其界址大段田,東至頂三房田,西至江王及朴慈田,南至江流田,北至朴慈田。又圳西秧田,東至大圳,西至頂三房田,南至江王田,北至李家田。又車田,東至圳仔,西至李家路,南至江流田,北至朴慈田。又帶竹圍、壙地在外護下山,連銃共間厝之額,配外護下山厝二間、下過水厝半間,以右畔門豎與朴慈毗連為界,應貼出厝銀二十元,配執老上手楊元興司單一紙,炤。

再批明:不論大公小公,有租無租,當炤房份輪流,以齒為序。至于水路、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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