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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2 頁:版面影像】 第六七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長房繩祖、次房炊盛、三房竹葉等。竊謂九世同居,遺風足慕,礙因現際家事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為分爨之計。遂繼母莊氏與繩祖等同堂商議,爰請公親家長,以將祖父遺下田園厝間併家需物業逐一點明,就中酌議,除貼降服男併踏長孫及存公業以外,其余攤作三房均分,拈鬮為定,其鬮分段額列後。此係至公無私,祖等與繼母莊氏俱皆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鬮書三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第 1653 頁:版面影像】 同治十年二月日。 為公親人母舅吳有余 家長胞叔啟記、啟茂 在場繼母莊氏 同立鬮書人長房繩祖 次房炊盛 三房竹葉 一、抽踏存公祀業買簡 容拾埒田一甲二分,內抽出小租粟十二石五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零八升。又買張天富外店仔三角坵園一坵,稅銀十元,年帶納王大租粟三石三斗。又買簡玢郎莆頂桱寮園一坵,稅銀四元,年帶納王大租粟八斗。又頂林頭江士陣胎借銀五十元,利粟六石。又議此公業永遠輪流香祀,不得典賣,不得出借,批明,炤。 一、抽長孫業買 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內抽出小租粟十四石四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四斗,批明,炤。 一、批明;竹竿過繼頂六房啟舜為次嗣,今當公親家長等同堂議踏簡 容十埒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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