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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6 頁:版面影像】 第六九鬮書字 立鬮書字長房連乞、次房連貴、三房連英、四房連正,言念礙于次房連貴況于枉古尚未有繼嗣。竊聞張公九世同居之風成而可慕,然茂樹必有生枝,兄弟必能分爨,古今傳之于今,吾人能不望風懷想,亦不能安忍一旦而分爨乎!爰是邀請家房姻戚公同妥議,將承祖父遺下大租粟本厝公租、雞籠頭店稅地基及牛椆港公租、土寵間租粟、沓田公租、北勢湖園稅一概在內,付父親、母親逐年抽為日食之資,繳完正供社租,併及公媽年節祭掃費用,其雷公陂田段以及家器物業所有欠債項,俱各按作三大房均分支還。此係公同妥議,拈鬮為定,各管各業,不得爭長競短,以失和氣。惟祈螽斯衍慶,鱗趾呈祥。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鬮書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收大租粟抽的併本厝公租,年該應納正供社租口糧;其余剩者,珍夫妻日食;如百年已後,留存公嘗之資,各房炤序輪流祭掃,周而復始。如是值年之人,至期將圖記、租簿、正供單、社租單交過下值年之人收炤,各房不得擅行變賣,亦不得爭收,再炤。 【第 1657 頁:版面影像】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收雞籠牛椆港公租、沓田公租、土籠間租、北勢湖園稅、雞籠店稅地基,逐年自收夫妻日食及年節祭掃之費,各房永遠不得異言生端數目之事。此係父母百年以後,將此六段日後按作三大房均分,各房亦不得爭較混收,再炤。 批明:長房長孫忠義應得竹圍外園田二段,東至小圳為界,西至竹圍外公田為界,南至公竹圍腳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再炤。 批明:長房連乞應得雷公陂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三房連英應得雷公埤一段(以下略)。 批明:四房連正應得雷公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次房違貴應得租業是三房均分,日後不拘何房有男兒過繼,無論先後,對父親給出養育佛銀一十二大元,各房不得爭較,批明,再炤。 批明: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嘗,如是值年之際,須要三大房當同到佃公收公費,其余剩者炤三大房均分,批明,再炤。 一、批明:雷公陂田契據全宗共八紙,現尚未分執,暫交三房連英收存;倘要用時,取出公炤,不得推諉,俟後日分拆時各分各執,批炤。邱靜山手批 一、批明:抽出北勢湖大坵園,于光緒十一年十一月,經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批炤。邱靜山手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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