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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六 書田約字

【第 1672 頁:版面影像】

暨監生、佾生非正途功名,雖至出仕,皆不得與分;即如支派雖同,而入他籍進他學者,均不准混冒。此所以重正途之科甲而黜異路之功名者也。謹將所立條約臚列于左,願爾子孫奮發讀書,有志上進,世守勿替,其永遵高曾之矩矱,以無負我國家菁莪造士、棫樸作人之至意云爾。合立條約一樣三紙,付執為炤。

一、條:乾隆四十七年,韓寧順買過吳家鄭愧文兄弟承祖贍業,諸邑土名荷包嶼,朱曉埤,應收大租穀六百余石,年完鄭允盛戶下正供穀一十石,芝麻二十石,車餉銀一十一兩二錢,丁銀五兩八錢四分五釐,契面銀三千大元。鄭愧文兄弟契二紙,吳家約字契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八年三月,韓寧順買過陳君強承祖應份,併與兄弟陳君錫應份陳行烈、陳行熙兩戶業,坐落大榔保、荷苞嶼、橋仔頭莊,分為內外股,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熙戶下供穀一百五十六石七斗六升,餉銀二十五兩二錢,丁銀三兩六錢七分八釐,契面銀三千大元。契一紙,借字條目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韓寧順買過陳君錫承祖開墾鬮分,併與兄弟陳君強應份陳行烈、陳行熙佃戶莊業,坐落土名諸邑大榔保、荷苞嶼、橋仔頭館等莊,分為內外股,內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烈戶下供穀一百五十五石五斗六升八合,餉銀一十六兩五錢七分,丁銀三兩零二分;又完陳肇基戶下供穀

【第 1673 頁:版面影像】

四石一斗,丁銀八分,契面銀三千六百大元。又杜賣契二紙,併繳前胎借單一紙,共三紙,又佃簿一本。

一、條:干隆五十一年,韓寧豐典過新埤莊洪奕智本莊前洋水田一甲六分,契面銀三百大元。

一、條:干隆五十七年二月,韓大德典過陳健緣承祖遺下大榔莊洋田一所,契面銀六百大元,併繳契三紙,帶鬮書一本。

一、約:文武生員能鄉試者,每名每年准分一份,收作鄉試之費。自取進之年起收,至沒世之年止,歷年親族中生員名數多寡,多則多份均分,寡則寡份均分,不得恃強貪取,此炤。

一約:文武舉人初中之時,將書田停分一年,與該舉人收作覆試及會試之費,以後則與生員公分;唯舉人每年准分二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炤。

一、約:文武進士能殿試者,初中之時,將書田停分二年,與該進士收取作朝考及殿試之費,以後則與生員、舉人公分;唯進士每年准分三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炤。

一、約:該「捷記」書田原為鼓舞族中生員鄉試及會試、殿試而設,為子孫者當知「捷記」之義,立志讀書,聯捷科甲;如不能鄉會者,一切軍功捐納及監生、佾生併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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