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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六 書田約字

【第 1674 頁:版面影像】

籍越考雖至出仕,亦不得與分,此炤。

一、批明:該館業契俱無註立書田字樣,倘族中有不肖人等將此業契盜出胎借典賣,或與為私相授受,或從旁誘惑,藉端營霸,欲斷吾數世書香者,一體滅絕,橫死道路,爾子孫有志者,自當執此約字,出首稟官究追。至所胎借典賣之銀,應就盜契出借出賣之人是問,不得累及他人,此炤。

嘉慶二年二月日。

代書人韓有才

同立書田約字人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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