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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賣盡根契字

【第 1683 頁:版面影像】

第七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人麻豆堡麻豆莊草店尾角林慎卿,弟林貺、林竹等,有承父明買過翁家魚八股八分,合為一口,年帶黃明哲餉銀六兩五錢正。址在龍蛟潭堡新店西畔,土名

【第 1684 頁:版面影像】

雙搓,東至海埔、即白鱸,西至中港仔併南勢,南至合春,併鹽埕仔,北至破仔,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慎卿等願將自己鬮分寮、陡門、家器、雜物等件應得一半,即四股四分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堡伽籃廟街葉連成內葉盞記,同豆堡灰港莊吳著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全應分一半之額,隨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蓄養魚蝦,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言為找贖貼洗契尾等弊。保此魚係是慎卿等自己鬮分應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情弊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慎卿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其上手契係是進弟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賣盡根契面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廷輝、李玉山

知見人林發記

立賣盡根契字人林慎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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