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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83 頁:版面影像】 第七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人麻豆堡麻豆莊草店尾角林慎卿,弟林貺、林竹等,有承父明買過翁家魚 八股八分,合為一口,年帶黃明哲餉銀六兩五錢正。址在龍蛟潭堡新店西畔,土名 【第 1684 頁:版面影像】 雙搓 ,東至海埔、即白鱸 ,西至中港仔併南勢 ,南至合春 ,併鹽埕仔,北至破 仔,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慎卿等願將自己鬮分 寮、陡門、家器、雜物等件應得一半,即四股四分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堡伽籃廟街葉連成內葉盞記,同 豆堡灰 港莊吳著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全 應分一半之額,隨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蓄養魚蝦,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言為找贖貼洗契尾等弊。保此魚 係是慎卿等自己鬮分應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情弊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慎卿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 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其上手契係是進弟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賣盡根契面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廷輝、李玉山 知見人林發記 立賣盡根契字人林慎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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