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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93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三分管合約字 【第 1694 頁:版面影像】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陳士尋、陳士老等。善創尤加善守,有合亦必有分,但恐後來人心不古,賢愚不一,緣三人合夥買王讚良官山場、水田、厝地、茅屋、樹木等項,貫在芝蘭堡十四份莊,先日其業價銀兩諸費,我三人均開明白。茲我三人商議,欲其分管,爰是邀請公人到地,將所置物業作三份均分,秉公配踏得宜,拈鬮立約為憑。自分之後,收租納課,各業各管,至子孫無異而再謀,是所深幸也。同立分管合約字一樣三紙,三人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今將山場、水田、厝地三份界址開列于左: 一、批明:第一鬮林萬福記應拈得厝地份東畔第一段,帶菜園、竹木、茅屋,東北連自己田,西至陳老厝地毗連立石中為界,南連自己山(以下略)。 一、批明:第二鬮陳尋記應拈得厝地、茅屋,帶竹木,連厝後山一小段,東至埕外水溝為界,西至林家崙頂分水為界,南至井岸透崙頂大石為界,北至林家竹圍外牆埒透山頂分水為界(以下略)。 一、批明:第三鬮陳老記拈得厝地中段,帶竹木、茅屋,東至林萬福記厝地毗連立石中為界,西至陳尋埕外厝地分水溝為界,南至林家山崁頂為界,北至林家私田為界(以下略)。 再批明:私埤二口,各帶圳路通流,其山路、牛路亦通行,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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