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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95 頁:版面影像】 再批明:帶納業王大租粟一石四斗正,每人配納四斗六升六合正,炤,行。 再批明:林萬福記拈得一鬮,承買印契一紙,王家上手司單一紙,炤,行。 再批明:陳尋記拈得二鬮,上手王家印契一紙,楊家上手司單一紙,炤,行。 再批明:陳老記拈得三鬮,上手楊家印契一紙,買主讚良司單一紙,炤,行。 再批明:其契券日後若有要用之日,三人各自取出公看不得刁難,炤,行。 又批明:林萬福記先有私買王瑞琳兄弟等份內私埤二口,在此份內田連。又林家自己山腳,日後或填埤或作田,係林家私下之物,與陳家無涉,聲明,炤,行。 又批明:此三份山場,公議各不得栽種茶欉,聲明,炤,行。 又批明:共三鬮編出「禮、智、信」三字號:一鬮「禮」字,二鬮「智」字,三鬮「信」字,炤,行。 再批明:光緒十四年,清丈五份五釐二毫四絲四忽八微,作三份分攤,每份得一分八釐四毫一絲四忽九微正,炤。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楊清 公親人黃士魁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即錦上陳士尋) 【第 1696 頁:版面影像】 陳士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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