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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諭示

【第 209 頁:版面影像】

第四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清丈各屬田園,所有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田甲不符,或有田無契,准於清丈後由藩司一律刊發新單,以資永遠管業;併將應抽丈單經費,別候核定數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員胥役私索分文,歷經本爵部院出示曉諭。現查臺南、北各處田畝陸續丈竣,亟

【第 210 頁:版面影像】

須刊換丈單,次第給發,以免躐等。本爵部院業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在案。茲特明定章程十條,列單出示曉諭,以便闔屬咸知遵炤。為此,示仰該業戶等一體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帶契赴局驗明數目,查照現丈甲數,填給新單收執,以憑永遠管業;併各遵照現定等則,一面照繳丈單經費,一面立時領單,以免遲延壓擱。至此次給單,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該業戶即行指名,稟請查究;如該業戶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併照章查辦追繳,各宜凜遵,毋得觀望自誤,切切,特示。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換發新單,分上、中、下則定價收費:上則每甲收通用番銀二元五角;中則每甲收二元;下則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則每甲收一元。園上則照中則;中則照下則;下則照下下則遞減;不入下下則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園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園分上、中、下定則,恐有舛錯,是以設委派員紳,驗對小租契據,併填給新單,以便永遠納糧管業。

一、驗對契據,頂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內者,不得過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過五日;六十里至百數十里者,不得過十日。該小租戶等務當依限帶契到局,聽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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