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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之一 撫墾規則

【第 5 頁:版面影像】

第三之一撫墾規則

酌擬撫番開山善後章程二十一條:

一、各社生番,名為歸化,而未經薙髮者尚多,宜勒令於一月內一律薙髮,併由官酌給粗布上、下衣各一件,引之使入範圍。其從前歸化,而未經薙髮者,亦勒限於一月內一律薙髮,以免反覆。仍由官置辦剃刀,分給各社頭目領回,勒令每月各剃一次,併隨時訪查,以防其日久仍行蓄髮。

一、各社歸化之番,應分別社分,將丁口造冊通報,以憑察核。其有遷移亡故,以及新增丁口,均行一律詳明。

一、歸化各番社,宜設立頭目,作為鄉長,每月酌給薪水十元、八元,以示為縻。嗣後,如再有伏殺兵民之事,即就該社長勒令綑送真兇,不准存匿;違者嚴辦。亦不得波及無辜,致令向隅。

一、各番社田地毘連,宜飭派委員,酌選誠實通事,帶同番目,分投各處,為之嚴定界址,不准鄰社恃強侵佔。亦不許該社番目同佔他人土地,以杜爭端。

一、除近海官山及各番耕種力所不能及者,聽民開墾外,其餘附社山田樹木,應令

【第 6 頁:版面影像】

各歸各營,不准地方民人,將該番所有佔為己業;違者嚴辦。

一、嚴諭各社番目,隨時約束番民不准生事。倘來往商民及貿易之番,有在界內被劫失事者,即惟該處民番是問,不准推卸他人。果系外社各番越界滋事,准該處頭目立即綑送公局,解官究懲,以專責成。

一、凡准番民交易之處,無論城鎮墟市,應專設公局,就近選舉公正紳士為之;倘遇番務,即為隨時處斷。嚴飭商民人等,不得任意欺凌;如有殺害生番及搶奪生番物件,併侵佔生番地基者,准該番來局投訴,局紳即為稟官,分別秉公追辦究抵,不得稍分畛域,使該番有冤無伸,以致激成變故;違者參辦。該局紳如能辦有成效,奏請獎勵。

一、凡與生番交易物件,宜酌定畫一章程,不准番割經手,以免把持,而昭公允。

一、民番如有忿爭,均令赴局投明,不准私相報復;違者加等嚴辦。

一、來往社番,既經歸化,凡赴市鎮,不准持銃帶刀,亦不准在市行沽,以免醉後行兇,致釀鬥殺。

一、所有市鎮,誠恐營中兵勇,併不法莠民,及生番親戚,暗中有與該番販賣軍火等事,應責成該處局紳、官辦等嚴密稽查;倘能查獲,接濟實據,辦兵即日拔補,員紳記功獎勵。本處不能查出,而被別處發覺者,分別加等參辦。所獲軍火,繳官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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