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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起耕典借銀字

【第 777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三起耕典借銀字

【第 778 頁:版面影像】

立起耕典借銀字人胡再育,同姪有用、來興等,有承祖父明買得金協福,即胡協山林埔地一所,址在石碇堡雜份寮莊,土名石灼坑等處,四至界址以及大租、錢糧、水源等項,俱各在大契內明白。父叔分管應得份下,亦各聲明在鬮分約內清楚。至於兄弟再分,亦各立約有據。經墾成水田,開築埤圳,栽種雜物在內。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石灼坑再分應得之山林、埔地、水田物業等項,各托中送就與黃金楊官起耕,典借出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立即將應得鬮分內各份水田、山林、埔地,踏明界址,交付黃金楊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俱銀項面約,不拘年限,若要贖回,於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頭銀為憑;餘備足,冬至前清楚,銀字兩還,各不得刁難。保此業系是再育,同姪來興、有用叔姪等份下之額,與內外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再育同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借銀字一紙,並繳各人鬮書合約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借字內佛面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內有所借銀項,再育系借過銀四十四元,來興系借銀五十六大元,有用系借銀三十八大元,各人以鬮書為憑,任從各人清還明白,須各認鬮書合約贖回,各不得拖累,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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