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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0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一之一許 認耕 契約字 同立許 認耕西港 契約字人黃修甫、黃霑予、蘇雲梯。茲因業主黃修甫、黃霑予有承祖父遺下魚 一口,帶汫水 一口、高 仔一口、草埔一所、 一座、器具在內,座落阿猴廳管內東港中里東港,土名西港 ,修甫得二份,霑子得一份,現經許允 戶蘇雲梯出頭承 認耕,所有保證責任,以及各條約概列於左: 【第 961 頁:版面影像】 第一條:議定每年 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元。首年於接 時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應於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稅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聽業主起耕別 ,不得異言。 第二條:議定 年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計六個年間為限。 第三條:議定 契約之日, 戶先交業主定銀光龍銀六百元。約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 稅額內扣去光龍銀二百元,按三個年間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 稅應繳足數。 第四條:議定六個年 限內,業主不得將 別 他人, 戶亦不得於此限內退辭。 第五條:議定六個年 限期滿, 戶應將該 交還,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條:議定六個年 限內,該 岸如遇風雨損壞,概歸 戶料理,不干業主之事;至 限期滿, 戶應將 岸填築,如舊交還。 第七條:議定該 地租及附加稅概歸業主完納;至該 營業稅則由 戶完納,不得翻異。 第八條:議定該 交接之時,如舊 戶陳和鳴有與業主交加不明諸事,業主自當出首抵擋,不干 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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