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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之一 許認耕契約字

【第 960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一之一許認耕契約字

同立許認耕西港契約字人黃修甫、黃霑予、蘇雲梯。茲因業主黃修甫、黃霑予有承祖父遺下魚一口,帶汫水一口、高仔一口、草埔一所、一座、器具在內,座落阿猴廳管內東港中里東港,土名西港,修甫得二份,霑子得一份,現經許允戶蘇雲梯出頭承認耕,所有保證責任,以及各條約概列於左:

【第 961 頁:版面影像】

第一條:議定每年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元。首年於接時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應於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稅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聽業主起耕別,不得異言。

第二條:議定年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計六個年間為限。

第三條:議定契約之日,戶先交業主定銀光龍銀六百元。約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稅額內扣去光龍銀二百元,按三個年間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稅應繳足數。

第四條:議定六個年限內,業主不得將別他人,戶亦不得於此限內退辭。

第五條:議定六個年限期滿,戶應將該交還,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條:議定六個年限內,該岸如遇風雨損壞,概歸戶料理,不干業主之事;至限期滿,戶應將岸填築,如舊交還。

第七條:議定該地租及附加稅概歸業主完納;至該營業稅則由戶完納,不得翻異。

第八條:議定該交接之時,如舊戶陳和鳴有與業主交加不明諸事,業主自當出首抵擋,不干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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