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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之二 聯財合股約字

【第 978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七之二聯財合股約字

同立聯財合股約字人許修記、邱萬記、許陽記、余君記、林精記、邱查記、許保記、戴宗記、陳昌記、鄭朝記、商儀記、楊水記、許后記、林賓記、薛流記、許娼記等,今因后記、查記有向蔡查某、邱萬、何知批等出鹽水魚一所,址在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自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緒四十一年終止,計限十六年為滿。前十年內,每年只代納該地租金,免納主稅;後六年內,每年納主稅銀一百元,其地租金歸主自行完納。后記、查記經有立認耕字一紙,送付邱萬記等收執為憑;而邱萬記等亦有立許耕字一紙,送付後記等收執為憑。但該本金須三千餘元,爰出招

【第 979 頁:版面影像】

出諸人,按作十六股,攤作二十六分,陳昌記應得五分,邱萬記應得三分,許修記、鄭朝記、薛流記各應得二分,許后記、戴宗記各應得一分半,商儀記、余君記、許陽記、楊水記、邱查記、林精記、林賓記、許保記、許娼記各應得一分,每分應得一百二十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二分半。公號勝發逐年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除租稅、薪金、伙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外,如有得利盈餘,按股攤分;倘風水崩塌,此系造化;如有蝕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藉口。此系公同聯財合股,務期協力同心,始終如一,休戚相關,私衷共濟。所有公議條款,並列於後,恐口無憑,合立聯財合股字一樣十六紙,每股各執一紙存據。

計開:

一、該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干,隨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項別移合股,亦不得於應攤還外多支該項,此炤。

一、該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將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隔年,此炤。

一、該各股逐年在本,限於舊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應出本銀若干,至期務當一律支交掌賬之人,不得延誤。各股內如有乏項延期不交者,公議將股份扣除,其該股約字作為廢紙,不得計較,此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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