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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合約字

【第 1154 頁:版面影像】

第二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東勢角社番總土目馬下六烏郎、阿多罕、郡乃郡鳥,甲頭潘學文、馬下六,白番郡乃阿沐、阿馬轄等,莊民林時猷、蘇干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思

【第 1155 頁:版面影像】

賡、葉振旺、賴德永等。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炤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拼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鳩資另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圳接濟通流,以助不足。惟是開鑿新圳,要在番田之內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田不無缺水之虞。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三紙,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為炤,行。

一、議:圳道所由番田經過之處,其田炤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納大小租粟一十六石正,永遠炤約遵行。

一、議:新、舊兩處陂圳,原係民番共築,炤汴流灌,每年一體修理。至其陂匠辛勞工穀,人番一體按炤舊水甲均派,永炤約遵行。

一、議:修築陂圳,社番炤舊規同往護衛民番,倘有不測,各安天命,不得挾嫌。如係耕番田之人,亦要炤水甲律工修築。其圳匠水甲辛勞工穀,係現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諉,永炤約行。

一、議: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經前署憲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佔,仍復控佔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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