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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合約字

【第 1161 頁:版面影像】

第二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義首吳光齋、吳裱、蕭流、陳禮、吳瑞田、張石成、廖禮參等。緣嘉慶二年,義首吳沙官奉何、李二分憲,募招鄉勇陳尚奕、江萬琴、李義純等,前有募傭工人徐春富開築新安埤水圳,灌溉茭苳林、奇立土田。于嘉慶九年,閩粵分類不能完竣,眾結首、佃人等無力修築,願將舊圳底立約送與義首吳光裔自己招夥,整頓工本,復修築埤圳疏大條灌溉。內分作十大股,抽出吳瑞田辛勞一大股,抽出義首吳光裔一大股,又一股炤與眾股均本攤出。祗因被林彪等霸佔控案,荷蒙淡防分憲查堂斷,歸還吳

【第 1162 頁:版面影像】

光裔掌管在案。從今以後,夥記務必同心協力,以效陶朱之美、管鮑之義,不許貪延僥吞;如有不端者,神人共殛,天地不容。嗣後夥記或有別創改易,務必先盡問本夥記內不許承受外,方許別承。茲夥記當堂妥議章程,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七紙,存為炤。

即日同立約字一樣七紙是實,批炤。

一、批明:逐年延請在圳辦理圳事之人,旋憑夥記當堂妥議辛勞金若干,批炤。

一、批明:逐年修理埤圳木料小暨諸費,按股均攤出銀應用,批炤。

一、批明:延請圳辦理事之人,務要切實,不得糊塗答應。如有不明及不守規約者,眾夥記通知,立即公舉不貸,批炤。

一、批明:內股聲分作十大股:吳瑞出抽出一大股,吳光裔抽出一大股,其余光裔加股,均股攤出本銀。廖禮參一股,公蔭薪金銀一百元外,其余該份銀均攤。林三易、石成觀合一股,蕭流、陳體合三股,吳裱自己三股,批炤。

一、批明:官重正條,民重私約。如有本圳諸事,後來應用諸費,各仍舊貫炤股攤出本銀,付與出頭理事之人辦理,不得推諉情弊;如有違約者,將伊本股份內充公,批炤。

一、批明:林彪當堂認圳水二百六十甲,每甲水租穀早季應收三石二斗,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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