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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 合同約字

【第 1191 頁:版面影像】

第四三合同約字

同立合同約字人四圍新仔罕尾結首游連光、賴嶽,同眾佃人等,圳戶吳惠山、吳化、賴四美、林族、吳益等。緣連等結內,先年有均分荒埔,址在四圍新仔罕,經各丈報升科,給領憲給易知丈單在案。衹因該處乏水灌蔭,難以墾築成田耕種,所以拋荒多年。現蒙列憲示限開透供課,是以邀同眾佃妥議,請出吳惠山官出首為圳戶頭家,自備工本前來鑿築大圳,流通灌溉充足,以便連等各份埔地墾築水田。當日公議,歷年每甲全年完納圳租水穀四石二斗,約定早晚二季四六均分完納,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干淨兩平斗在埕完納,收取完單執憑。不論年冬豐減,連等甘願炤約完納,不敢藉端延欠升合;如有藉端延欠,佃人之水份聽圳戶頭家塞絕,不許恃強私行掘挖灌蔭;如有恃強毀掘私蔭者,聽圳戶頭家稟官究治。至該圳應永付惠山掌管,收取租穀,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背約僥納以及滋生事端;如有此等,聽圳戶頭家稟究。此係二比均各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第 1192 頁:版面影像】

嘉慶十六年四月日。

代筆人吳起鳳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化外四名

結首游連光、賴嶽

佃人邸秤外十三名

一、議:該圳倘有被橫水崩壞者,若要修理,五十工以上係應圳戶自己倩工修理;如是五十工以下,佃人概應助工修理。圳戶每工應貼佃人工資錢一百文,各不得刁難,批炤。

一、議:該大圳圳道,圳戶頭家應開至大汴口外,小圳係佃人自開,不干圳戶之事,批炤。

一、議:丈納水穀,應用一丈六尺五寸戈丈明甲聲,按甲炤約四石二斗完納,批炤。

一、議:該圳堤、圳道如被橫水崩壞,不堪修理填塞者,聽圳戶頭家別擇妥處開鑿圳道通流,傍邊之土應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難,批炤。

一、議:約水穀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該圳之水墾田者,應即據口丈甲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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