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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節大租之消滅

【第 316 頁:版面影像】

第七節大租之消滅

記收過奎府聚莊佃吳振源頂陳文答、陳神祐完納光緒十七年分課租粟二十五石三斗

【第 317 頁:版面影像】

三升□合□勺□秒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

除起公界並四成扣外,本業主每年照依舊章實收足大租榖一十一石正。

批明:田內再起書院及西學堂用地按五百餘丈,按折田五分,再扣大租榖二石,自十七年為始,本業主每年照依舊章實收足大租榖九石正。

業主。

光緒十七年七月日給單。

調書

一、登瀛書院西學堂。

一、該地大租。

一、元官有無買收。

李登瀛書院西學堂之地,原大租戶是王崇山,其裔孫王鼎於光緒八年,向勝記借銀,將該處大租佃(小租戶)對收抵利息。光緒十一、二年間,臺北府雷其達對該地小租戶吳中湖、吳朝清買收起蓋登瀛書院及育嬰堂(即西學堂),其該地應納大租額扣除,原無買收。至光緒十八年三月,王鼎轉向該地元小租戶吳中湖、吳朝清借銀還勝記,乃將官扣除外,所剩大租額抵利,立借銀字為據(證據列左),其正本現存吳中湖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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