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宜蘭地區番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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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土造具租粟條目,冊結繳案查考。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許該通土、社番等指稟,以憑差拏究追,嗣後仍照原定章租,再屆三十年清量一次,永為定案,示宜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給。
右諭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