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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節草地租及亢五租

【第 629 頁:版面影像】

以備調遣應用,其工資悉由源等之事給發,不干麟等之事。每年收冬之際,麟自應給發完單,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糊塗混收;倘有頑佃抗納,麟自應出首,合同源等協力理較,不敢袖手旁觀。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則麟等亦不敢無故討過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聽麟討過自收,源等不敢固執自專,以及弄弊等情。爰議已定,俱各欣然允諾,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一樣四紙,源等各執一紙,望麒麟執一紙存照。

批明:阿木鴨母二名租榖,向西角支領,照。卓肉埔阿密二名租榖,向東角支領,照。故英馬來二名租榖,向南角支領,照。望麒麟大麾二名租榖,向北角支領,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人黃利用

巫宜福

立議定收租合約字余清源

潘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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