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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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內田七十二甲九分五釐零二絲九忽八微三纖五沙,年賃佃耕共繳租谷二千二百八十一石五斗;園二十二甲三分四釐九毫六絲,年賃佃耕共繳租銀二百四十三圓:向歸臺南府徵收。自光緒四年臺南、臺北兩府分治後,即撥歸臺北府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