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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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稅興源當、金鼎三當,均在大甲土城內開張,每年各應徵銀五兩,向歸新竹徵解。光緒十四年新、苗分治,撥歸苗邑。自十五年起,照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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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稅光緒十七年,謝永利稟充爐戶;由縣詳司給發帖戳,年應徵銀五兩。
口稅後壟、大安兩口徵銀若干,向無限定;現在包商,年共繳銀二千八百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