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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院

【第 124 頁:版面影像】

要教人也。所願士子,識此數端,為讀書之根柢,而復以通經學古、課文作字各條,互相淬勵;從此日就月將,相觀而善,士氣蒸蒸日上,以與中土代興,是又區區者所樂觀其後也夫。

書院租項,前有總董、值董,大小賓興,董事以分理之。總董專辦山長修金(全年二百四十元)及院中雜費所有租息及借項出進,皆一手經理。歷年借項,多被侵欠。從前董事,或收母免利,或並母銀折少;而院中需費向人先挪者,必還三分利息,遂致入不敷出。至蔡玉成接辦總董,除逃亡外,僅剩母銀數百金並店屋五座而已。大井頭街瓦店一座,每年稅錢二十四千文。街內瓦店一座,每年稅錢三十四千文。街仔口瓦店一座,每年稅錢二十二千八百文。車程瓦店一座,每年稅錢九千六百文。左營街瓦店二座,每年稅錢三十四千文。書院邊小園二區(又光緒元年購書院前園一小區,以廣口埕費錢二十千文,立有字據)。

值董專辦春秋二祭及月課生童膏火,其租業借項甚多。有園一片,四大段,在大城北,計三十萬栽,每年園租一百千文,亦因荒年折少,習以為常。現僅剩八十千文,而欠項則侵漁殆盡,致入不敷出,膏火久已停給。迨光緒元年,公議不設值董,將園租交總董蔡玉成兼辦。光緒九年,臬道劉准、董事蔡玉成稟議,就課館裁剩陋規一千元,撥充書院。旋因武弁求減,始議定每年就課館戶提出五百元,充入書院,由廳經手支領開銷書院各費,永著為令。光緒十一年,通判程邦基追歷來書院積欠及大小賓興欠項,

【第 125 頁:版面影像】

一概清理。凡逃亡死絕者罷之。其子孫尚堪追償者,酌量追還,多寡不等,將前帳抹銷劃斷,以清葛藤。所收款項,就城內隙地,起蓋店屋,收租充為院費。新立章程。每年歲、科兩試,舊生取列一等,新生取進案首者二人,為是年董事。以紳士蔡玉成、黃濟時、徐癸山三人,輪流監理,並管理程朱祠。每年山長束金,年節而外,加薪水小課跟丁各項,以及春秋丁祭、董事薪水、生童膏火、賓興等費,皆由董事向官支領。每年用存款項,新舊輪接,照章承辦,造冊備查。茲將店屋開列於後:

第一號、第二號店二座(址在鎮署衙門邊)。第三號至第九號店七座(在東門內,原在善後街,因改建鎮署,故移築於此)。第十號至第十三號店四座(在鎮署東轅門口,原系善後街店)。第十四號至第十八號店五座(在廳署照牆後。此五店原在善後街,因開建鎮署,故移於此)。第十九號店一所(在祈福巷土地公廟邊)。第二十號店一座(在城隍廟照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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