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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頁:版面影像】 地時,按伊等再留年分分別議敘』。從之。 初七日(壬午),設立福建觀風整俗使一員,從禮部右侍郎蔡世遠請也。 初九日(甲申),以原任吏部右侍郎協理直隸總督劉師恕補授內閣學士為福建觀風整俗使。 十八日(癸巳),戶部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言「臺屬各縣倉粟,向經題明每年撥粟十萬石,碾米五萬石運往泉、漳二府平糶。但臺屬正供粟石止可存備全臺並廈門、金門等處兵糧,請將官莊現存粟四萬九千石零、粟價銀七萬三千四百餘兩內抽撥採買,運往泉、漳二府,永為定例」。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五月(庚子),福建總督高其倬疏請揀發人員以備委用。得旨:「高其倬向來不能教訓屬員,以致閩省吏治廢弛。朕前令各省督、撫揀選州、縣官一員咨送閩省,朕又揀選能員陸續發往。乃高其倬於屬員內悠忽瞻顧,積習未除;今又以知府、同知缺出補用乏人,題請揀發。現今史貽直奉差閩省,著會同高其倬、劉世明將福建知府以下、知縣以上各員優劣詳加甄別,造冊具奏。嗣後閩省有道、府、同知缺出,即可將優等之員題請補授。其間朕或見有可用之人,亦當命往補用』。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七十八。 【第 29 頁:版面影像】 夏四月初三日(丁丑),福建總督高其倬遵旨題覆:『原任臺灣府鳳山縣知縣蕭震向因命案遲延,經前撫臣題參革職。查蕭震居官勤力,人亦樸直;但因伊父母年俱八十;時時恩憶,精神漸減,以致辦理不及從前。請革職留任』。得旨:『凡官員等有父母年高而補授路遠地方者,經朕聞知,皆曲體其情,改用近地;使之便於迎養,或得音問時通。蕭震既有八旬之父母,該督、撫從前應據實陳奏,俾得遂其私情,專心辦理公事,方為大臣愛養人材之道;乃隱不奏聞,致罹削職,甚為屈抑。蕭震著回籍省親後,來京赴部引見,朕再降諭旨』。 二十五日(己亥),福建總督高其倬來京陛見,以吏部左侍郎史貽直署福建總督。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 六月十八日(辛卯),以編修吳延熙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陳浩為副考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二。 秋七月初四日(丁未),以左春坊左庶子戴瀚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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