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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刑部殘題本

【第 628 頁:版面影像】

焚劫濮鎮,屢審情真。真勗合依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律斬立決,妻妾子女解部入官,財產房地造冊報部,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解部流徙尚陽堡。夥犯高應龍、朱三、張雲、張龍,俱受偽劄,同謀可據,身雖監斃,其妻妾子女解部入官,財產房地造冊報部,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解部流徙尚陽堡。強賊沈國戚、吳阿留已經正法,無容再議。其孔振所、沈秀林、沈二,該撫歷審無辜,相應釋放。未獲陳凱、施六、唐起凡,嚴緝另結。緣系擒獲叛寇審實成招事理,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順治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太子太保弘文院大學士刑部尚書臣圖海、左侍郎臣楊義、額記庫臣烏木愷、浙江司理事官臣革兒代、署司事主事臣路遴、都盜院左副都御史臣魏裔介、大理寺卿臣林起龍。

(貼黃)太子太保弘文院大學士刑部等衙門尚書臣圖海等謹題為擒獲叛寇、審實成招事:該臣等會看得:叛僧真勗住烏鎮土地廟,窩匿偽總兵陳凱,與施六捏寫偽諭,同謀作叛;又招集大盜唐起几等,焚劫濮鎮,屢審情真。真勗合依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律斬立決,妻妾子女解部入官,財產房地造冊報部,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解部流徙尚陽堡。夥犯高應龍、朱三、張雲、張龍,俱受偽劄,同謀可據,身雖監斃,其妻妾子女解部入官,財產房地造冊報部,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解部流徙尚陽堡。強賊沈國戚、吳阿留已經正法,無容再議。其孔振所、沈秀林、沈二,該撫歷審無辜,相應釋

【第 629 頁:版面影像】

放。未獲陳凱、施六、唐起凡,嚴緝另結。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三六八∼三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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