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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北路淡水同知稟

【第 4 頁:版面影像】

署北路淡水同知稟

其一

大人閣下!敬稟者:竊照淡水廳□籌議建城,以資鞏固;□經紳士林平侯等會同商酌,並繪圖稟呈制憲、憲臺察核。茲卑職帶同紳士傳該弓手、繪匠,逐一覆勘。查竹塹地勢宛若棗形,即就應建城基處所丈量,周圍共一千六百八十弓;每弓計長五尺,折長共八百四十丈。由東門至南門,計四百四十弓;南門至西門,計二百五十弓;由西門至北門,計四百四十弓;由北門至東門,計五百五十弓。又據□□□□稱:現年大□□□萬位,應以巽方為主。十一月甚利,可以興工;如至明年,□□□□方利等語。

卑職僉議:城牆做法,兩面疊砌厚磚,中用石子同灰填築,可期結實經久。□□為

【第 5 頁:版面影像】

此備由(?)城樓、砲臺、女牆、城垣高厚寸尺,廳中向無辦過工程,自應仿照鳳山縣□一律辦理。惟查竹塹城基周圍將及四里,淡水素無產石,本處土磚質鬆易碎,必須由內地定燒,運回應用。其匠作人工,亦較別屬增昂。通盤估計,總需番銀十五萬餘元,方能竣事。隨據紳士林平侯、林萬生等題捐番銀三萬元、□□□□憲臺、督憲捐廉銀一千兩,以為士民倡。

卑職擬在十一月內,擇日破土興工。第此次城工並非動帑項建造,若俟捐足辦理,未免曠日待時。伏思鳳邑城工□□,通臺廳、縣及紳士、郊行、業戶等統共捐派銀十七萬□□;除動用之外,現有剩餘。可否仰懇憲恩俯念同一要工,即就鳳山縣城工盈餘捐項內酌撥番銀三萬元,解赴淡水城工之用;抑或仍照鳳邑通臺官捐之式,集湊以襄鉅工?理合稟請憲臺核示飭遵,謹俟奉行。

其二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籌議勸捐以免煩擾,稟□□施行事。

道光七年二月十一日,據進士鄭用錫、前任廣西柳州府林平侯、監生林紹賢、吳國步等僉稟:竊查彰化建造磚城,需銀十九萬兩云云(照稟全敘)等情。據此,卑職查該紳士僉稟就佃戶額收小租捐榖折價,以湊城工費用,事無煩擾,誠亦易輸;所議尚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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