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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同知詳報興工日期緣由詳文

【第 23 頁:版面影像】

淡水同知詳報興工日期緣由詳文

其一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報明塹城興工日期事。

卑職除將淡水廳改建石城基址丈數,詳細繪圖貼說並勸捐建造情形同興工日期各緣由繕入書冊,不復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詳報憲臺察核。除詳督、撫兩院憲暨藩臬憲、臺鎮、臬道憲外,為此備由,同冊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者。

【第 24 頁:版面影像】

今申送淡水城改建石工圖說一本。

右申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徐。

道光七年六月初九日,署同知李慎彝。

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徐批:『據詳興建城工日期已悉。希即督飭該總理等妥為辦理,毋任□□□減;仍將當□城工經費,再為勸捐足數,以濟鉅工。仍候各憲批示。此復。送到圖說一紙存』。

其二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為報明塹城興工日期事。

卑職除將淡水廳改建石城基址丈數,詳細繪圖貼說並勸捐建造情形同興工日期各緣由繕入書冊,不復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詳報憲臺察核。除詳督、撫兩院憲暨臬憲、臺鎮、臬道憲外,為此備由,同冊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者。

今申送淡水城改建石工圖說一本。

右申欽命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吳。

道光七年六月初九日,署同知李慎彝。

欽命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吳批:『此案已奉兩院憲批司,業經分別呈報移行遵辦在案。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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