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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3 頁:版面影像】 官制 雍正元年,御史吳達禮奏請諸羅(即今嘉義縣)北路增設一縣曰彰化;並設淡水廳,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務(仍附彰化治)。 雍正九年,北路大甲溪北刑名錢穀,專歸淡水同知管理。 雍正十年,添設竹塹巡檢,駐竹塹兼司獄事。 雍正十年,添設八里坌巡檢。乾隆三十二年移駐新莊,改為新莊巡檢。乾隆五十三年,改陞新莊縣丞。嘉慶十四年詳請改為艋舺縣丞,尚未入告。 嘉慶二十一年,鹿港巡檢移駐大甲,改為大甲巡檢。 【第 204 頁:版面影像】 嘉慶二十二年,彰化縣學訓導分駐竹塹,為淡水學訓導,兼管噶瑪蘭學務。 道光七年,臺灣鎮標右營游擊移駐竹塹,為北路右營游擊。 嘉慶□年,設竹塹營守備,道光十年分駐大甲,改為中軍守備。 康熙五十七年,設淡水營守備。雍正十年改陞淡水營都司,舊駐八里坌。 乾隆二十四年,都司吳順移駐艋舺。嘉慶十三年,移臺協右營游擊駐艋舺,改設艋舺營水師游擊。 道光四年,改陞參將,為艋舺營水師參將。 嘉慶十三年,延平協標左營守備移駐艋舺,改為艋舺營陸路中軍守備。 嘉慶十三年,興化協標左營守備移駐滬尾,改為艋舺營滬尾水師守備。 康熙三十年著令:臺灣道員至教職,照廣西南寧等府例,將品級相當之現任官調補三年。俸滿即陞。如無相當者,仍歸部選。雍正七年,議准臺灣道府同通知縣到任一年,另揀賢員到臺協辦。八年奉準到任二年,選員協辦。十一年,覆准臺灣道員照鎮、協例三年報滿,知府同通知縣照參將等官例二年報滿,俟協辦到臺,半年後交代,回省分別具題;應陞者即陞。道府則引見候升,同通知縣遇缺題陞。乾隆八年,議準臺灣訓導三年報滿,准調回即陞,分別以縣丞、府經、學正、教諭用。又議准臺灣府廳縣,照道員教職,一體三年期滿,具題陞用,免留協辦。道光四年,例定臺灣道府缺出,請旨簡用。餘缺由內地調補,五年俸滿,即准陞用。其知縣籍隸廣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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