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七、戶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准等奏」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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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捐款銀一千六百一十兩零,應於該家屬名下照數著追。所有原籍查封產業,應俟捐款銀兩該家屬能否清完,另行分別辦理。除錄供招咨部外,臣等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鑑,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道光八年七月初八日奉硃批:刑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五四∼九五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