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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戶部「為內閣抄出巡臺御史李宜青奏」移會(條陳臺灣事宜乾隆二十九年九月)

【第 309 頁:版面影像】

一○六、戶部「為內閣抄出巡臺御史李宜青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廣西司案呈,乾隆二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當月官廣西司主事梁英佐由內閣抄出漢字上諭一道,原奏□件,相應移會內閣典籍廳可也。須至移會者。計粘單一紙。右移會典籍廳。乾隆二十九年九月日。

乾隆二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內閣奉上諭:御史李宜青條陳臺灣事宜一摺,所奏應行與否,且不具論,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體。該御史奉差巡臺地方之事,皆其職分所難諉。第同差滿漢二員,考成均屬一體,見聞所及,理宜和衷共酌,會銜入告。即意見容有參差,亦應據實聲明,專摺奏請。乃李宜青既不於在臺時彼此會商,至回京復命,亦未聞一言及此,直至差滿日久,挾此為獨得之秘,羅列見長。彼以建白博

【第 310 頁:版面影像】

名高者,存心鄙瑣,固當如是耶?此等伎倆,猶得以嘗試為得計耶?李宜青著傳旨申飭。至所奏各條,亦不必以人廢言,仍著交部議奏,欽此。

掌江南道監察御史臣李宜青謹奏為敬陳臺灣事宜,仰祈聖鑒事:乾隆二十八年五月內,臣欽奉恩命,巡察臺灣關口恭請聖訓,荷天語慈仁誨諭,臣跪聆惕悉,感愧交併。抵臺後,留心訪察,博採人言,舉凡現在所行與從前相沿未及者,其應行酌議,約有數端,敬為我皇上陳之。

一、彰化縣水沙連官莊,從前流寓無業貧民在彼開墾,以資日食。嗣於乾隆十六年將已成田園奏報入官,奉文自乾隆十七、十八兩年,每粟一石,折征銀六錢;十九年以後,概征本色。所有該撫自乾隆十九年至二十六年止,除正供粟每年應征二千三百四十九石零,俱經清完外,其應征餘租,除節次征收,尚欠餘租粟一萬二千七百四十九石零。又十七、十八兩年粟價及節年耗羨餉,尚欠銀六千六百四十四兩八錢。臣於本年三月按巡北路,據該地民人黃重等以地瘠租重,原佃逃散,不能以現在頂耕之民,彙追十餘年積欠等因具呈到臣。於時猶以佃民未可盡信,沿途體察,盛稱該處地近內山,所在荒埔,外多浮土沙石排列,地本瘠薄,而傍溪環澗,每多沖決,泥去石見,遂成棄壤,舊佃力不能支,逃散屬實。及詢之該縣,與從前檄委臺、諸二縣查勘各令,備述情形,亦異口同聲。然督撫所由尚未題請者,蓋以事關額賦,不敢遽行議豁,原屬慎重錢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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