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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九、兵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程祖洛奏」移會(嚴禁勒令商船渡載戍臺班兵)道光十五年三月三十日

【第 159 頁:版面影像】

四九、兵部「為內閣抄閩浙總督程祖洛奏」移會

兵部為欽奏事:職方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程奏前事一摺,相應抄單移會貴房查照銷案可也。須至移會者。計抄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道光十五年三月三十日,副郎嵩。

閩浙總督臣程祖洛跪奏為撥赴臺灣換防弁兵、申明定例、概用水師營哨船渡載、不准勒坐商船、以杜擾累而資練習、恭摺奏祈聖鑒事:竊照閩省內地各營撥赴臺灣換防弁兵,定例三年更調。而三年之中,又分四起,勻作二年,春秋二仲調撥水師營哨船赴廈門、蚶江、五虎門三口配載東渡,順載年滿舊兵歸營。此往彼來,既可連絡聲勢,又可練習水務,法至善也。

祗因乾隆五十二年屆當換班之期,適值臺匪不靖,未經更換。至五十四年蕩平之後

【第 160 頁:版面影像】

,同時互調,以致船少兵多,不敷配載,從權議令附搭商船東渡。後即援以為例。六十年間,各船戶以受累不堪,紛紛呈控。經前藩司田鳳儀等議請復歸舊例,不得擅用商艘。即出洋巡緝,亦不得復雇商船。彼時水師營員謬執私見,以五十四年權宜之法為必不可易,且有欲盡用商船,不調哨船之論,公然形諸稟牘,聚訟紛紜。延至嘉慶二年,前藩司調停其說,始改議先儘哨船配載,如實有不敷,再准商船附搭,欲以息水師之喙,仍大開累商之門。以後年年禁用商船,實無年不用商船,其弊遂不可勝言。

蚶江、五虎門二口,每起配渡弁兵,少或數十名,至多不過八百餘名,需船甚少,弊竇尚輕。惟廈門一口,每起渡弁兵總有三千名左右,其調撥哨船事宜,應歸水師提標中軍參將管理。輪值換班之年,該參將往往以哨船屬當修造及已派巡洋、不敷配載為詞,稟請飭令廈門同知預備商船,藉為需索之計。迨所欲既遂,即不問哨船之大小堅脆,概行調集,始使東渡。換防弁兵,意存挾制,咸不□配哨船,仍然勒坐商船。沿今三十餘年,幾若視為定例。

該商船一經配載班兵,非特不能多裝貨物,即弁兵等之飲食用度,悉取資於船戶。其所裝貨物,亦必先與水師提標中軍參將及所載弁兵言明,願加餽送,始准貨物上船。迨抵臺灣,即將該船扣留,順載年滿舊兵內渡。又不即時登舟,甚有三、五月不得開行者。其勒索費用,亦與在廈門時相等。故廈門商船,每屆三年,必有二年受換防弁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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