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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頁:版面影像】 第四節事務區分 調查事務,可大別之為二:一、內業,二、外業。凡在本局、支局或辦事分處者為內業,在派出所者為外業。外業之中,又可分為調查及測量二項。調查之方法,先將一堡一莊之境界勘明;然後使委員(即一街莊社或數街莊社所選定之委員。見第二章第一節第二款)按莊繪圖,記載土地種類、業主姓名於圖內,名曰草圖(原名「見取圖」)。復依此圖作成業主名冊;徵集各種證據書類,一一校對,作成概況圖,交與測量人員測量。此事粗觀甚易,然實行之時困難殊多:如莊堡之境界不清、業主之書類不齊或調查委員會不能如期選定。若不預為之備,及至著手調查則阻礙叢生,曠廢時日。故於著手六十日前,由本局與地方官吏開協議會,將調查區域、選定委員及開導人民等入手辦法協同會議協議之後,即由本局派員前往准備一切。准備既畢,乃定分任區域、派遣調查人員,接收准備人員所准備之各種材料,著手調查:是為准備事務。調查員於材料接收之時,即至實地勘驗,以查其草圖有無遺誤、申報書類是否確實?並將土地之種類等級、紛爭之事實、人民之習慣一一清查之後,即作成概況圖,將土地種類、字號、等級、業主典主管理人等之姓名記入之。圖成,交與細部測量員;而將申報書等送至本局(或支局辦事分處),以供他日考核之用。此調查事務之大略也。其次,則為測量事 【第 52 頁:版面影像】 務。測量之中,有三角測量(即大三角測量)、圖根測量(即小三角測量)、細部測量三種。圖根測量雖以三角測量為准,然三角測量專測地形,與地籍測量無直接關係;細部測量以圖根為准,而調查又與細部相聯,故分測量為二班:一為三角測量,一即與調查事務合為一班之圖根測量、細部測量是也(班之組織見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款)。自其次序而言,先由三角測量員將主三等三角點、次三等三角點等配置各地,埋立石標;圖根測量乃本其所置之三角點測定圖根點,配置於最為適當之地方。每方二百五十間(日尺六尺為一間),須置圖根點五點以上,以便細部測量有所准據(三角測量與圓根測量並行之時,則圖根測量必須以三角測量之三角點為其基礎;但單用圖根測量,不用三角測量亦可。明治三十三年以前之測量,即此法也。其缺點,在散圖不能吻合、地形不能明瞭)。細部測量,以三角測量點及圖根測量點為基礎,按照調查員所製之溉況圓測量點內之各部分,每一土名繪一原圖,合數原圖繪一莊圖。圖成之後,連同關係書類送呈本局,受其檢查。此測量之大略也。 以上二者,是為外業。次述內業之大概如左: 內業之分配,甚為複雜;總其大綱,凡有四類:一、監督。土地調查,其事甚繁,其與人民之權利關係亦甚切;一有不慎,則弊竇叢生。故於監督一事,最為重要。其監督方法,凡調查已訖、未訖之土地,必須分別顏色,繪成一圖,由派出所監督(即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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