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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頁:版面影像】 第二章土地調查概要 日人初至臺灣之時,魚鱗圖冊大都毀於兵燹;即間有存者,亦多殘缺。其於業戶姓名、田畝等則、賦額多寡,茫無可考;徵稅根據,因之而失。日本議會不問事實如何,於明治二十九年度「民政施行預算」案內,議決臺灣地賦為八十七萬九千八十六圓而公布之;臺灣官吏束手無策,因循觀望。緩至二十九年八月再無可緩之時,不得已而發布臺灣地賦規則三條,以為嘗試之舉。其第一條:『地賦依舊慣徵收之」。第二條:『如 【第 23 頁:版面影像】 有逋賦者,科以五倍賦額之罰金』。第三條:『本規則之施行細則,以府令定之』。此即日人所自詡為「三章之法」者是也。於此三條之外,並命人民於完納賦稅之時,必須將前清政府所發給之最近領收證據隨同錢紋帶來呈驗,方准完納。實則舊慣如何?誰應納賦若干?彼皆不之知也。而臺灣人民之心理,則與日人不同。以為其地新隸日本,常存不安之念;冀得日人收據作為私權確證,無不爭先恐後踴躍輸將。故其嘗試結果,徵收金額竟達七十五萬二千六百九十八圓之多。每戶糧額,亦皆一一登註於簿冊之內。凡日人前此所莫可如何者,今則盡歸於其掌握之中矣。就一時嘗試之舉而言,固已得圓滿結果。然一國之政治、經濟,無不以土地為基礎(如振興農業、敷設鐵道等類。聞臺灣當土地未經調查之時,其利用土地以融通銀行之資金從事實業者絕少;今則逐日加多云)。僅此簿冊,不足以為各種設施之准的;且長此不變,則業主變更無從究詰、田畝疆界日見混淆,徵收賦稅之根據亦必因之而不能永保。此日人之所以不安苟簡,而汲汲於土地之調查也。茲取其調查事業之始末,分別略述如左: 第一節 調查之准則 第二節 調查及查定機關 第三節 事業經畫 第四節 事務區分 第五節 異動地整理 第六節 大租權處分 第七節 改革地賦 第八節 調查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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