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84種:臺灣土地制度考查報告書 →第二章 土地調查概要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二章 土地調查概要

【第 22 頁:版面影像】

第二章土地調查概要

日人初至臺灣之時,魚鱗圖冊大都毀於兵燹;即間有存者,亦多殘缺。其於業戶姓名、田畝等則、賦額多寡,茫無可考;徵稅根據,因之而失。日本議會不問事實如何,於明治二十九年度「民政施行預算」案內,議決臺灣地賦為八十七萬九千八十六圓而公布之;臺灣官吏束手無策,因循觀望。緩至二十九年八月再無可緩之時,不得已而發布臺灣地賦規則三條,以為嘗試之舉。其第一條:『地賦依舊慣徵收之」。第二條:『如

【第 23 頁:版面影像】

有逋賦者,科以五倍賦額之罰金』。第三條:『本規則之施行細則,以府令定之』。此即日人所自詡為「三章之法」者是也。於此三條之外,並命人民於完納賦稅之時,必須將前清政府所發給之最近領收證據隨同錢紋帶來呈驗,方准完納。實則舊慣如何?誰應納賦若干?彼皆不之知也。而臺灣人民之心理,則與日人不同。以為其地新隸日本,常存不安之念;冀得日人收據作為私權確證,無不爭先恐後踴躍輸將。故其嘗試結果,徵收金額竟達七十五萬二千六百九十八圓之多。每戶糧額,亦皆一一登註於簿冊之內。凡日人前此所莫可如何者,今則盡歸於其掌握之中矣。就一時嘗試之舉而言,固已得圓滿結果。然一國之政治、經濟,無不以土地為基礎(如振興農業、敷設鐵道等類。聞臺灣當土地未經調查之時,其利用土地以融通銀行之資金從事實業者絕少;今則逐日加多云)。僅此簿冊,不足以為各種設施之准的;且長此不變,則業主變更無從究詰、田畝疆界日見混淆,徵收賦稅之根據亦必因之而不能永保。此日人之所以不安苟簡,而汲汲於土地之調查也。茲取其調查事業之始末,分別略述如左:

第一節 調查之准則

第二節 調查及查定機關

第三節 事業經畫

第四節 事務區分

第五節 異動地整理

第六節 大租權處分

第七節 改革地賦

第八節 調查經費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