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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異動地整理

【第 55 頁:版面影像】

第五節異動地整理

土地雖經清查,而因地、因人時有異動;其最著者,如分合、變換、買賣、承繼以及住址遷徙、更改名姓等是。凡此數者,若清查而不隨時更改,則圖冊與土地不符,實與未曾清查無異。劉氏之清賦事業雖告成功,嗣因繼其任者怠於修正,故圖冊所載多虛少實。日人於開辦之次年,發布「異動事項申報規則」,令人民自報;並於各派出所調查完竣之時,招集莊長、委員反覆叮囑,且將申報格式紙預為分給,使之隨時稟明。然臺灣慣例,土地異動向不申報,沿襲已久,驟難改變;自行申報者不及十分之一。茲將頒行新賦,若依現有圖籍編造徵收簿冊,必與事實不符;且其算定賦率,亦必無所依據。故於地租改革之先,非復行整理不可。明治三十六年,發布「土地異動整理程序」;舉凡從前已查而有異動者、或無異動而有誤謬者、又或從前所未查者,悉依整理程序澈底清查。但整理事業限於一時,而土地異動無時不有;若不於最短時期一氣呵成,則清

【第 56 頁:版面影像】

查之後又須清查,是必終無整齊之一日。自三十六年十月起,驟增多數人員分途並進,務期速成。次年二月,大都告竣;土地清冊、連名簿、歸戶冊、官租歸戶冊及荒地清冊等亦皆加除更改,盡得土地實情。於是按照新賦等則,總計各等田畝平均分配,定其賦額以施行新賦焉。其整理方法,以簡約為主義;不另設派出所為調查之機關,而以各廳之稅務科長充整理事務之主幹、各廳之屬官兼任本局屬官專辦整理事務,本局不過派遣監督官數人而已。此法不僅經費可省,且各廳人員積有經驗,他日整理異動土地,亦必駕輕就熟、易於從事,實一舉兩得之便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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