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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節 調查經費

【第 90 頁:版面影像】

第八節調查經費

臺灣土地之調查,自日本明治三十一年九月開局,至三十六年十月地籍調查已全部

【第 91 頁:版面影像】

告竣。惟因異動地整理、大租權處分及改革地賦等善後事務遷延至明治三十八年三月,其局始閉。共計六年有半,其調查費用總計五百餘萬圓。其用於地籍調查者,計四百三十二萬八千六百四十三圓九十七錢九釐;用於三角測量者,三十九萬九千四百六十六圓四十二錢五釐;用於地形測量者,二十一萬八千八百五圓十八錢;用於異動地整理者,十九萬五千二百二十七圓九十六錢七釐;用於大租權整理者,三萬五千二百五十一圓八錢二釐;又因改革地賦所用者,四萬八千四百九十五圓十七錢九釐:總計五百二十二萬五千八百八十九圓八十錢四釐。但開辦時(即三十一年度)所用之六萬六千三百三十六圓一錢四釐係由民政費內開支,不在此數之內。若合前後而計算之,實費五百二十九萬五千二百二十五圓八十一錢八釐。其調查甲數,共七十七萬七千八百五十甲;按甲分配,每甲所費者計六圓八十錢有奇。若以地籍調查費計之,每甲需費約五圓五十錢有奇。惟地籍調查費內因添設地形測量而耗費者,計六十八萬七千四百四十圓;若將此數扣除,合其餘數計算,則每甲費用不過四圓六十錢有奇。其第一次計畫雖云失敗,然其結果仍與預定四圓七十錢之數無大出入。推原其故,蓋其辦事人員因新增之甲數過多,若以預定每甲之經費為標准,終必溢出預算之外,受議會之詰責;故不得不改良事業,撙節經費以就範圍。日人之所以能收此美果者,預算之確立實與有力焉。

本章第二節第二款補註:查定機關雖以判斷土地爭訟為目的,然未涉爭訟之土地,其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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