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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十三年

【第 69 頁:版面影像】

八月癸未朔,諭〔軍機大臣等〕:『臺灣府屬之彰化縣七月初二夜半狂風大雨,初三日水勢驟漲,城內水深數尺,倒壞民房三百數十間,附近大肚溪一帶村莊盡行衝淹;因發蛟水勢驟湧,堤防不及,受災甚重。諸羅縣笨港等處,亦有衝壓田畝、倒壞民房之處。較之沿海各邑,被風更重。現據該督、撫等具摺陳奏;乃伊靈阿、白嬴此次所奏早稻收成一摺,即係七月初三日所發,而於此等重災並無一語奏及;可見伊等於地方事務全不留心辦理,其所奏事件不過虛文塞責。即於此次奏摺既係初三日拜發,豈有不將彰化縣風災一事陳奏之理!必係將每年循例奏報之事先期書寫、豫填月日,以應故事;殊非朝廷設立巡察之意。著傳旨申飭之』。

初五日(丁亥),吏部等部議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奸民偷渡過臺,一由內地客頭之包攬、一由在臺回至內地民人之接引。請凡獲偷渡人犯,必先究客頭;如官不能究出,罰俸一年,已供故刪者革職。至在臺民人欲回內地,必將情由及原籍村莊呈明給照,關回原籍;臺防同知查明配船准回。事畢,由內地州、縣呈明廈門同知驗人照配船回臺。如招引多人偷渡,本人照客頭例發邊衛充軍;不請印照者,照偷渡例杖八十,逐回原籍。地方官濫給印照,照例參處』。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二。

是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潘思&9096&奏報漳、泉被旱情形及籌辦平糶撥運臺

【第 70 頁:版面影像】

榖事宜。得旨:『覽。綢繆之策,尚屬周妥;但所奏稍遲。漳、泉民風夙不淳良,若復遇災傷,亟宜撫卹窮弱而嚴緝奸暴;一切宜加之意也』。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三。

九月初二日(癸丑),戶部議准:『福建巡撫潘思&9096&疏稱福、興、漳、泉四府產米不敷民食,全賴上游及臺郡販運接濟;前經委員赴臺採買十四萬石,應於此內撥十萬石運赴四府屬分貯』。從之。

初四日(乙卯),蠲緩福建臺灣、鳳山二縣乾隆十二年分早炎額賦有差,並免徵鳳山縣官莊銀。

十五日(丙寅),以江蘇蘇松道陶仕為福建按察使。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四。

十九日(庚午),賑卹福建彰化縣被水貧民。

是月,巡視臺灣陝西道監察御史伊靈阿、白嬴奏報臺灣、鳳山、彰化等縣秋旱偏災情形。得旨:『一切賑卹事宜,督率地方官善為之。臺灣不比內地,更宜加之意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五。

冬十月二十二日(癸卯),諭〔軍機大臣等〕:『前據喀爾吉善等具奏漳、泉二府被旱失收,預籌接濟;朕曾降旨截留江、浙漕米共十五萬石,令各該督、撫會商撥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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