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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十三年

【第 71 頁:版面影像】

以資海疆民食。今復據喀爾吉善等奏稱「臺灣府屬之鳳山、臺灣、彰化三縣秋雨缺少,收成歉薄,米價昂貴,請將兵糧及平糶應補榖石停買;核計各廳、縣積儲數目除撥運內地榖十萬石外,通臺存榖二十五萬石,但恐有借撥懸宕之項」等語。臺地米榖,向來接濟漳、泉;若臺郡失收,則海外民食較之內地尤為緊要。今通臺存榖既止二十萬石,原不為多。而泉、漳二郡已有截漕之十五萬石,雖該督、撫目下尚未接到此旨,而將來可資糶濟;則喀爾吉善等前奏撥運內地之十萬石,自應仍留臺郡以為有備無患之計。可傳諭該督、撫:如此項榖石已經起運及半或二、三萬石,其餘即行停止,不必再運;如尚未配船搭運,即全行停止。並酌看泉、漳情形,倘所撥漕米尚有不敷,應速行奏明,候朕於江、浙漕糧內再為酌量動撥運濟。本年各省秋成均屬豐稔,縱加撥數萬石,亦無妨礙;總期泉、漳及臺灣兩處各有儲備,來年青黃不接之時糶賑充裕,民無艱食,以副朕軫念海疆之意』。

是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潘思&9096&奏:『臺灣府屬之臺、鳳、彰三縣被旱田禾,雖止十分之一。第鳳、臺兩縣上年已經歉收,今歲又復被旱;彰邑本年七月被水,即繼旱災:民力俱未免拮据。請照例先行撫卹一月口糧,仍分別被災輕重分數按月加賑。其泉屬之晉江、南安、惠安、同安四縣、漳屬之龍溪、詔安二縣潮旱偏災,民情實無因災乏食之狀,現已借給耔種;至歲暮尚恐有貧乏災戶,應請於彼時確查,酌借給四口以

【第 72 頁:版面影像】

上榖二石、三口以上一石五斗、二口一石,以資日食。統於明歲秋成後,免息還倉』。得旨:『覽奏俱悉。一切撫卹事宜,督率所屬實心妥為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七。

十一月初六日(丙辰),〔大學士等〕議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營伍所需鎗砲、牌刀、盔甲、旗幟等項,每年陸續添造改製;而民間私造、私藏之弊,不可不防。閩省山海奧區,外接重洋,尤宜加意。從前該省製造軍械,原於省城立局;後因距省遙遠之營,盤運費多、守候稽遲,是以定例各營設局自制。然定例後,仍有僻遠之區難於購料覓工,仍向省城製造者。請將通省各營分為六局,省城之外,廈門、泉州、南澳、漳州、福寧五鎮各立一局,各按附近所轄營分歸併製造;餘各營概不准設局。至臺灣各營軍械,係奏准動支鹽羨,輪年制換,例由理事同知製造交營;應如其舊』。從之。

贈故福建臺灣總兵降三級留任蕭瑔署都督僉事,予祭如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八。

十九日(己巳),賑卹福建晉江、南安、惠安、同安、龍溪、詔安、臺灣、鳳山、彰化九縣及同安縣之金門縣丞旱災,晉江、惠安、同安、龍溪、詔安五縣風潮災饑民。

二十日(庚午)兵部議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前奉部咨令議閩省水陸提督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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