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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頁:版面影像】 乾隆十四年 乾隆十四年(己巳、一七四九)春二月十五日(癸巳),吏部等部議准:『福建布政司永寧奏稱調臺武職攜帶人役,應照文員一例。定額:總兵、副將三十名,參、遊、都司二十名,守備以下十名;旗員外任綠旗武職者,加倍。違者議處』。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四。 三月,福建按察使陶仕 奏:『閩省上游風俗,較勝下游;有以邪教煽惑愚民者,自大加懲創之後,奸詭漸知畏法。漳、泉民氣囂而不靜,好勇輕生,習以為常。臺灣孤懸海外,內地民人雜處,番黎亦漸有不法之事:現督郡守、牧令防閑整頓』。得旨: 【第 74 頁:版面影像】 『事事務實為之;閩省民風不淳,汝明刑弼教之任,正宜加意也』。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七。 夏四月初六日(癸未),諭軍機大臣等:『據潘思&9096&奏稱「臺灣北路,多有漳、泉之人在彼搭蓋寮廠,招夥養鴨;恐匪類藉以潛藏,已經查緝整頓。現在並無滋擾,民情俱屬寧怗」等語。此奏初看,似屬留心地方;按之全無實濟。督、撫大吏於應行事務,必須實心經理;果能因地制宜,剔除積弊,方為有益。若僅摭拾一、二事形之章奏,以博整頓之名;此乃外省虛浮粉飾之習氣。潘思&9096&為人、居心素有此病,朕加恩授以封疆重寄,且屢經教訓,豈可尚不知改!又如另摺所奏「邵武縣西山地方,每於八月十五日聚集數千人,稱為賽會,至九月中旬始散;今加禁約,只許在廟報賽,不許整月鬨鬧」等語。地方果有匪類、邪教聚集滋擾之事,自應極力嚴禁,徹底肅清;非僅出一示、行一文,遂可了事。若祗是迎神報賽、禱雨祈晴,民間風俗相沿,非有干犯法紀;而強為厲禁,徒使書吏藉端滋擾,輿情轉致驚疑。是欲省事,而反以生事矣!如了髻山進香,何嘗不至數千眾;若因其聚集多人遽以為可慮,則亦在禁止之列。然歷久相安,並無他虞,亦祗可聽其自然。況閩省環山帶海,民俗刁悍,一切政治尤宜實力查辦,務期有濟;豈可以紙上之空文、完摺奏之故套!著傳旨申飭,令其痛除錮習』。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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