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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十五年

【第 82 頁:版面影像】

加展地方,不准再扣道里日期』。從之。

二十五日(甲午),諭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摺奏臺灣所屬各廳、縣及漳州府屬之龍溪、海澄、南靖、詔安等四縣於六月、八月間猝被風雨,溪水盛漲,田園房屋均有衝塌,人口亦有損傷;金、廈、臺、澎等處連起颶風,船隻多被漂擊等語。著該撫潘思&9096&詳勘被災情形,就近督率該地方官實力撫綏。其地畝應免錢糧、房舍應給價值及酌借耔種、修理船隻各事宜,一面查明奏聞、一面照例辦理,副朕軫念災黎至意』。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五。

十一月庚子朔,賞卹福建押兵赴臺換班被溺之長福營馬兵及帶回被溺之步兵如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六。

十二月十三日(壬午),吏、刑二部議覆:『福建按察使顧濟美奏「臺灣一郡,例由地方官給照往來,不許偷渡;在臺犯事,遞逐回籍。無如各屬每止奉行故事。應請嗣後內地人民,該管官確查來歷,係素行良善,方給照放行。至現在流寓之人,犯及徒罪以上及生事不安本分者,一概押令過海。如有司陽奉陰違,不行遞逐,容留案犯,如止一、二名者,依違令例議處;三名以上者,罰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級留任;至十名以上者,照奸棍不行查拏例,議以降調」。均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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