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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十七年

【第 89 頁:版面影像】

巧卸生番,希圖了事等語。御史為耳目之官,事無遠近,俱應據實入告;該地方既有此等情節,即當備細陳明。今該提督一一奏聞,而該御史並無摺奏;此豈設立巡察本意耶?況此係地方官承辦之案,該御史雖非道、府有司可比,而身處其地,耳目易周,當日之情形與現在之輿論、稟報之真偽、辦理之當否,俱可逐一究訪,得其確實;著即明晰奏聞,以贖前愆。若與地方有司通同隱諱,以苟且了事為心,必將該御史等從重治罪』。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十。

十七日(戊寅),諭軍機大臣等:『福建巡撫員缺,已降旨將陳宏謀調補。瀕海巖疆,地方緊要;著傳諭陳宏謀,令其速赴福建巡撫之任,不必候新撫交代、亦不必來京陛見,以速至閩省為要』。

是月,福建將軍暫署巡撫新柱奏:『兇番焚殺兵民一事,文職則稱生番、武職則稱熟番,彼此互異,顯有捏飾情弊,已有風聞;現飭查辦』。得旨:『當詳查嚴辦,不可諉罪生番;亦有旨諭喀爾吉善矣』。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十一。

夏四月二十一日(壬子),諭軍機大臣等:『陳林每所奏「緝拏北路兇番並調兵防範」一摺,殊未明晰。此案起釁根由及兵民被傷情形,雖經該督、撫等節次具奏;皆據

【第 90 頁:版面影像】

該守、令稟報,尚未查察明確。陳林每既已身履其地,與督、撫之遙制者不同;豈有蒞任匝月,竟不詳細訪察其實在情節者!況此係前任馬負書任內之事,伊更無可瞻顧;乃但稱嚴飭緝拏、調兵防範,而於上年兇番戕殺實在情節,並如何設法緝拏俾無漏網,及現在民番是否安堵之處,並未奏明。海疆重鎮,於此等處不一一留心、詳悉陳奏,甚非實心任事之道!著傳旨申飭,並諭喀爾吉善知之』。

是月,福州將軍新柱奏:『臣前摺奏臺番焚殺兵民一案,奉旨:「當詳查嚴辦,不可諉罪生番;亦有旨諭喀爾吉善矣」。當即會同督臣委員往臺查辦;茲據稟稱搜獲內山哆咯嘓社及福骨社殺害民兵頭顱,但因何事起釁及係何番行兇,尚未明晰。伏思熟番散處界內,若果逞兇仇殺,斷難任其諉罪生番;但番性愚戇,倘非詳查妥辦,亦恐致生事端。現一面飭員嚴查,一面知會新撫陳宏謀籌酌;臣亦不敢以已交撫篆,稍有歧視疏忽』。報聞。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十三。

五月十二日(壬申),諭軍機大臣等:『臺灣彰化縣兇番戕殺兵民一案,前因提督李有用奏到,曾經傳諭該御史,令其究訪確實,明晰奏聞。今據給事中立柱、御史錢琦所奏,情詞尚屬糊塗;不過據地方稟報,苟且了事。御史為朝廷耳目之官,平日於各省案件及地方官辦理不能妥協之處,苟有訪聞,俱當據實陳奏。況立柱、錢琦身任該處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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