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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二十五年

【第 124 頁:版面影像】

乾隆二十五年

乾隆二十五年(庚辰、一七六○)春正月,福建按察使署布政使史奕昂奏:『閩省各屬倉斛,由司督製分給。第木質有剛柔之別,行用經年,每因時地潛為盈縮;且潮氣薰蒸,易滋霉蛀。弔省較驗,往返路遙。臺灣遠隔重洋,尤難查核。請照部頒斛式,鑄造鐵斛十二分,給福州等十二府、州。凡所屬廳、縣倉斛責令每年春秋就近較對,其轄道盤查府倉亦即就府平驗,藩司仍不時稽查』。報聞。

【第 125 頁:版面影像】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五。

夏五月十六日(己未),以侍講學士周煌為福建鄉試正考官、戶部員外郎毛燮為副考官。

二十一日(甲子),諭軍機大臣等:『據實麟等奏「巡臺灣營伍」摺內於兵丁及番目等僂舉捐賞之語。科道巡視臺灣量為獎賞,如係舊有成例,豈竟無支用之項?豈有該御史等自京攜帶銀兩,往彼置買煙、布以備捐賞之理!著傳諭楊廷璋、吳士功等查明,向來此等賞需,作何酌量支用公項?抑或該御史所定養廉內原係酌計從容足用,臨時作何豫備分賞之處?一並詳悉確查,據實奏聞』。

二十五日(戊辰),福建巡撫吳士功奏:『濱海漁船出沒,即為匪盜潛蹤之藪。謹酌議規條:一、漁船於赴縣領照及商船改換漁船時,先令船戶取具族鄰、澳甲保結,再令船戶出具舵水不敢為匪甘結並十船連環互結:如有一船為匪,船戶治罪、餘船連坐;澳甲不首報,一並嚴處。一、漁船春冬出入,本有定期;因未定查報之例,往往在洋逗遛。嗣後遇先進口之船,即向查明未回各船現在何處;倘屆期不還,即稟明地方官沿海行查。如澳甲匿不查稟,一並治罪。一、漁船回口,如攜帶貨物,應令於置貨地方給單照驗,以杜來路不明。一、閩省商漁船,向止於船頭編刻字號;今應於船檣一體編刻「福建省某府州縣某號,船商、漁戶某人」字樣,到處易於查驗』。得旨:『立法可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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