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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頁:版面影像】 乾隆二十六年 乾隆二十六年(辛巳、一七六一)春正月十七日(丁巳),以福建臺灣鎮總兵甘國寶為福建水師提督,調福建金門鎮總兵游金輅為臺灣鎮總兵;以福建澎湖協水師副將談秀為金門鎮總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二十九。 二月十五日(乙酉),兵部議准:『閩浙總督楊廷璋奏稱臺灣、澎湖二處參、遊、都、守等官,自改例二年報滿,調回內地;各員以報滿甚易,未免希心速代,於營務難望整飭。請照鎮、協大員及文職之例,仍定為三年俸滿保題,調回內地候陞』。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三十。 夏四月十二日(辛巳),以廣西按察使曹繩柱、福建按察使富明安對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三十四。 五月十二日(庚戌),吏部議覆:『閩浙總督楊廷璋等奏:「臺灣府屬鳳山縣之阿里港在縣治東北五十里,南距萬丹二十餘里、北通臺邑之羅漢門、東接傀儡山,逼近生 【第 130 頁:版面影像】 番;且該地流民聚處,搶竊頻聞。又,諸羅縣之斗六門與彰化縣虎尾溪接壤,毗連石龜溪等四十三莊;向多遊匪出沒,離縣窵遠:均需設立專員。查鳳山縣縣丞駐劄萬丹,民淳事簡;請移阿里港。又,臺灣縣所屬之新港司巡檢駐劄郡城,盤查海口小船出入,並無巡防地方之責;請移駐諸羅縣之斗六門,管轄石龜溪等四十三莊。其查驗船隻事,責成臺灣府經歷兼管。至阿里港、斗六門應建衙署,現有萬丹、新港舊署盡足估變酌移,毋庸動項」。均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三十六。 十六日(甲寅),諭:『據楊廷璋奏「請將浙江玉環營水師參將陳啟燦陞補福建臺灣水師副將」一摺,兵部議覆本內既稱隔省陞用,有礙成例;應無庸議矣。及閱夾單通列外海水師人員內,原有陳啟燦之名。陳啟燦既得入夾單請用,則非必不應用之人可知。而該部辦理此案,意在守例,事乃矛盾;並不將緣由詳悉聲明,甚屬非是!即吏部向來於文職人員議准、議駁,亦不無拘泥成例、事涉兩歧之處。嗣後遇有此等奏請題調人員實係人地相宜者,即應准情酌理,畫一定議,毋得遇事膠執!即云守例,亦應聲明兩請。陳啟燦已照該督所請,准其陞補臺灣水師副將。仍將此諭令吏、兵二部知之』。 二十日(戊午),諭:『……〔福建巡撫〕吳士功,著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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