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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0 頁:版面影像】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七十一。 十一月二十八日(甲午),吏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蘇昌等奏稱「臺灣熟番戶口眾多,應將淡水、彰化、諸羅一廳二縣所屬番社設立理番同知一員;凡有民番交涉事件,悉歸該同知管理。查內地泉州府西倉同知,地方綏靖無事;請裁改為臺灣府理番同知。其西倉一帶地方,有晉江縣貼堂縣丞與知縣同城,並無專管之事,應將該縣丞移駐同知現駐之石獅街,就近管理。至改設理番同知俸廉、役食,即照西倉同知額編之數改撥;書役、民壯,亦照西倉額數募充。其衙署,現有彰化縣淡水同知舊署,毋庸另建;祗須頒給「臺灣府北路理番同知」關防。其南路臺灣、鳳山兩縣,社民甚少;查臺灣府海防同知專管船政,請即以海防同知兼管,換給「臺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關防。再,晉江縣縣丞移駐石獅,養廉、役食照舊;惟於該縣額設民壯,酌撥十名。即居現有同知舊署,並鑄給「晉江縣分駐石獅縣丞」關防」。均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七十三。 十二月,閩浙總督蘇昌奏:『屋鏊、末毒、獅子等十三社俱係內山生番,近見攸武乃社兇番被勦,官兵路過各社秋毫無犯;眾社番畏威懷德,俱請輸誠歸化,並每社每年獻納鹿皮四張、小米四石以作稅糧』。報聞。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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