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 頁:版面影像】 投首」等語。林發枝非尋常盜匪可比,如果真心投順,固當貸其前罪;但不可仍留閩省,恐有勾結情事。將來投首後,當照張表之例,來京安置。其未行投首之前,仍當嚴密緝捕,不可稍存懈馳!將此傳諭知之』。 初十日(丁丑),予福建捕盜淹斃守備謝德明、把總張端章、外委劉光陞祭葬、世職,兵丁林應光等八十名賞卹如例。 十八日(乙酉),福建水師提督哈當阿等奏報續獲彰化縣屬商謀拒捕糾眾首夥各犯廖掛等二十六名分別正法。得旨嘉獎,文武員弁及義民首下部議敘。 二十三日(庚寅),賞投首洋匪林發枝七品銜來京安置,夥盜一百五十三名分別安插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 九月初七日(癸酉),諭軍機大臣等:『魁倫奏:「投首洋盜李發枝,現委員送京;其餘發往不近海洋省分。惟蔡阿四等十名仍不安分,已飭臬司鎖禁」等語。該犯等俱籍隸閩省,今於本省監禁,恐其舊時夥黨於獄內勾結往來,別滋事端。該督務飭臬司將該犯等嚴行鎖禁,加意防範,以免疏虞。倘該犯等或在囹圄仍不安靜,該督即當據實奏聞,將該犯等改發黑龍江給索倫達呼爾為奴。如續有投首盜犯,均著照此留心辦理。至閩省洋面,自李發枝投首後,較前已漸寧戢;著傳諭魁倫,仍督飭在洋巡緝各鎮將嚴密 【第 13 頁:版面影像】 緝捕,以靖海疆,不可日久生懈。將此諭令知之』。 十八日(甲申),調福建巡撫費淳為江蘇巡撫,以福建布政使汪志伊為巡撫。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二。 冬十月十七日(壬子),諭軍機大臣等:『哈當阿等奏「臺灣猝被颶風,吹損晚稻、民居」一摺,臺灣瀕臨海洋,颶風本所常有;此次風勢猛烈,致吹損禾稻,刮倒房屋、壓斃人口,殊堪憫惻。哈當阿等務須查明戶口並成災分數,應行蠲緩之處,據實奏明辦理。其坍塌民房,照例給與修費。總期各使得所,不可靳費。所有應需賑卹銀兩,即於藩庫內動項撥解,以資接濟。至臺灣地方,全藉晚收以資口食;今猝被颶風,糧價未免增長。此或由朕政事有闕失,或愚民等平日不能共敦淳厚、感召祥和,致有此災。此時斷不可稍有怨尤之念,惟當省過學淳。又臺灣一歲三收,今北路嘉義、彰化等屬雖晚稻多有損壞,而南路臺灣、鳳山等縣受風較輕,地瓜、番薯、雜糧等項尚可有收。當勸諭居民廣為播種,亦足以資民食。且風災過後,勤於耕種,來春仍可稔收。尤當及時力作,不可稍有怠惰。再,福、興、漳、泉四府夙藉臺米接濟,今臺灣現被風災,目下僅堪自給。明歲春收後,或米榖充盈,可以運售內地,固屬甚善;倘無餘米可運,魁倫等惟當於各屬豐收之處豫為籌備。並勸令百姓撙節衣食、家有儲蓄,不可再將米榖釀酒花費,致鮮蓄藏;豫為明歲之備。即內地四府,亦當勸諭上游豐收各屬有無相通,隨時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