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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二年

【第 14 頁:版面影像】

運,以期民食有資,不致缺乏,方為妥善。將此傳諭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三。

十一月十二日(丁丑),諭軍機大臣等:『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核議魁倫等奏,拿獲夥販鐵鍋夾帶渡臺之藍三世等,依例擬絞;已依議行矣。此案藍三世等私販鐵鍋、鐵釘,雖訊無賣給洋匪情事,但積年拿獲盜船多有鎗砲、器械,若非私買別項鐵器改造,從何而得?著魁倫等嚴飭各口巡防員弁實力查拿,有似此私販鐵鍋、鐵釘為數較多之犯,均照此案從嚴辦理;俾姦販有所懲創、洋盜無所取資,方為妥善,不可始勤終惰。將此傳諭魁倫等,並諭海疆各督、撫知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四。

十二月初八日(癸卯),諭軍機大臣等:『魁倫等奏「審明夥眾行劫客資及拒捕殺傷弁兵各犯」摺,已批交軍機大臣會同法司核議速奏矣。漳、泉民風刁悍,與臺灣無二,祗當以事體輕重為權衡,不得強分海內、海外,辦理稍有區別。此案王騰等糾眾至三十餘名,行劫客資至數萬兩,復拒捕殺傷弁兵,實屬目無法紀。該督等於審明後,即應照臺灣盜案,恭請王命,將首、從各犯分別辦理,方足以示懲創。乃以決不待時之犯,輒復拘泥請旨,致兇暴之徒得以暫稽顯戮,殊非整飭海疆之道。魁倫、汪志伊除交部議處外,仍著傳旨嚴行申飭』。

【第 15 頁:版面影像】

十四日(己酉),諭軍機大臣等:『據魁倫等奏「臺灣民食,現在不致缺乏」等因。臺灣猝被颶風吹損晚稻,間被偏災,屢經降旨該督、撫體察情形,量為接濟。今該督等專派道員齎帶藩庫銀二十萬兩前赴該處以備賑卹,災民自必早霑實惠。又該地方糧價較前尚不致過昂,商販米船仍屬源源內渡,漳、泉一帶皆資接濟。是現在臺灣民食尚不致於缺乏,朕心稍慰。至來春青黃不接之時應否展賑,仍著該督、撫等遵照前旨察看情形,酌量奏明辦理。至閩省洋盜近雖少息,但轉盼即交春令,風轉東南,亦難保其不從廣東渾面竄入閩省。魁倫自應在彼督飭水師將弁,實力嚴查堵緝。其請將赴浙盤查等事,展至來年冬令,自當如此辦理』。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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